虽然春节年味渐淡,不闻窗外轰鸣声,不见满地鞭炮红。但是互联网+的流行催生了节日新玩法:网络红包顺势兴起,一元以上便成巨款。在这个猴年春节里,相信大家一定没让手机闲着,它承担着一个宏伟的任务——抢红包。其实,仔细想想,“抢红包”的过程需要手、脑、眼并用,手指灵活快刷屏,眼光敏锐聚焦准,脑子灵活抓时机。不管抢没抢到,常常还要动用嗓门大吼一声,实乃一个“全身运动”,老少通用。红包抢的好,甚至春节后第一周的生活费都妥妥地有了着落,于是,大家前赴后继……然而,在痛快收获的同时,大家有没有想过,这些免费的午餐也有可能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国家税务局早在去年便发出了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已下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目前该通知尚未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出。如果消息属实,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时代正式到来。根据通知透露出的部分规定显示:目前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简单理解就是,红包税是由发红包一方缴纳,而且并非是谁发红包都要缴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在征税范畴。
又该如何理解企业派发红包的“缴税“之规?国内已经有活生生的案例了。去年4月份,江苏东台一家公司参加某电视台的综艺节目,为了使得宣传效果更好,现场发放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回到东台后,该企业向地税部门交纳了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怎么样?是不是突然觉得手机里的零钱要往外跳动了?其实,目前“抢红包”行为仍然大多是民众的自娱自乐,并且通常每次收获金额也是有限的。上述案例中的企业属于既大方又守法的典范,值得大家称赞与学习。从这件事情扩展开来,小编认为无论个人还是企业,都要遵循一个原则:该乐活时乐活,但该遵守的规定一定不能含糊,该休息时休息,但该干的活一点都不可少,所以抢完红包过完年,大家是不是也要收拾收拾心情,将抢红包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啦?!
附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税总函〔2015〕4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做好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