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身处何种规模的企业
HR每个月都有一段阵痛期
因为薪酬核算是一项复杂度较高的工程
同时也需对各类相关政策法规了然于胸
尤其对刚入行的HR小伙伴来讲
需要了解和学习的信息量太大
今儿,我们来聊聊工时制度、薪酬核算那些事儿
(我是严肃的分割线)
“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制度
我国目前有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
概念:
法律规定关于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的时间制度。
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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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4年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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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1995年5月1日起生效)
? 如何看待这多出来的4小时呢?
√ 视为加班时间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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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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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时间有限制条件: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加班”,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或法定休息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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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
概念:
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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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岗位 — 需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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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职工类别 — 有三种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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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时间 — 无公休日加班
该工时制的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因此无200%的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
概念: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
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需要机动作业,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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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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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休息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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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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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工作日加班及公休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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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加班标准需按照地方政策执行。如北京,根据《北京工资支付规定》第17条,不算加班;在上海,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3条,算作加班,企业需支付员工300%的加班工资。
So, 用张图表言简意赅地来个总结: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流程:
咀嚼咀嚼,消化消化~
来个小案例分析,让思考更有深度
案例场景:
某年度1月份起,某公司经劳动局审批对部分工种的职工实行1年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A员工也在其列。A员工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该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4-6月,公司为赶工程,安排A员工等连续工作3个月。当年7月1日,A员工提出辞职并获批准。A员工要求赶工期间的加班费,该公司认为,公司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在计算周期之内,张先生并无超时,至于工作时间是休息日还是法定节假日,公司不管。
那么,问题来了:
该公司是否应该为A员工支付加班费,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