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联、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等单位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实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措施,其中明确,对进行实习见习的残疾人毕业生,给予生活费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00元。同时,对于为残疾人毕业生提供实习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0元。
实习见习期可领取 措施连续实施3年
根据《通知》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残疾人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实习或毕业一年内见习,并与实习见习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实习见习协议的,给予一次性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实习见习补贴。
其中,《通知》明确,对进行实习见习的残疾人毕业生,给予生活费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00元。《通知》实施的时间为2016年至2018年。
此外,《通知》还提出,对于为残疾人毕业生提供实习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据市残联介绍,未就业的残疾人也可以享受相关补贴。未就业的残疾人毕业生到市残联与市人力社保局联合认定的残疾人培训基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培训费补贴。
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可享社保补贴
除此次《通知》明确的给予为残疾人毕业生提供实习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的补贴外,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北京市也有明确的社保补贴规定。
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时,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对招用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满一年,且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以目前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为例,用人单位支付残疾人工资不低于1720×1.2=2064元时,可按职工实际缴费基数给予相应社保补贴。北京市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7086元,补贴基数最高不超过7086的60%,即4252元。
此外,北京市要求,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其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对每1名要求就业的残疾人毕业生进行职业指导,采取“一对一”的服务方式,免费为残疾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为辖区内的每1名未就业的残疾人毕业生提供至少3次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