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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2016/6/20

近日,北京市某税务所公布了一则通知,要求在两处以上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且没有将两处收入合并计算、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手续并补缴税款。而且如未按期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需要补缴相应税款,还需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在此特别提醒,符合规定的需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及时办理纳税申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力德视角:根据上述国家税务局的口径,我们强烈建议在2015年度、2016年度,以及今后的税务年度内,一旦您符合上述情况的情形出现,请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主动合并并及时申报。

以下为相关法文摘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摘要:

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   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摘要)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政策链接:

http://www.gov.cn/zwgk/2006-11/09/content_437151.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政策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shenzhen/xxfw/tzzsyd/ssgs/szcwkjysj/cwkjflfg/201505/t20150519_2773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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